为了将没有按法规所要求之文件或在单梁起重机之原有文件中缺乏技术特性(起重量)的单梁起重机进行登记,应该对单梁起重机的金属结构(桁架、小车框架)和全部机构进行验算。应该提交给质量监督部门两份:
1.试验室对金属结构材料所作化学分析的鉴定;化学分析用的切屑应该重点地依次从桁架(臂架)的上弦杆和下弦杆、斜杆、以及端梁中取出;
2.在所作计算的基础上对符合于单梁起重机的起重量所得出的结论,这种起重量是该单梁起重机预定投入应用的,结论应由企业的负责人员或内行的鉴定人员签名;
3.在金属结构系焊接的情况下,关于焊缝质量的检查记录,这种记录是由装设着单梁起重机之企业的技术管理处根据外部检查和终点钻探后拟定的。其余文件应该根据前面所提到的要求提交给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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